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133号罪犯董剑,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现在华山监狱服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了(2010)让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董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0年5月12日入监服刑。2014年11月26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剑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七日。刑期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永昌
审判员 王 惠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