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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南昌瑞创农机有限公司与陶茂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瑞创农机有限公司,陶茂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1398号原告南昌瑞创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兰经济技术开发区省农机大市场8栋0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3829023B。法定代表人龚小春,公司总经理。被告陶茂宽,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瑞创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陶茂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瑞创农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茂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瑞创农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瑞创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茂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南昌瑞创农机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方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