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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汝执字第2014-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014-6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1,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汝执字第2014-62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某1所有的位于汝州市李太街1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本案已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1所有的位于汝州市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洪涛执行员  史志强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闵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