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乔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206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乔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3724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乔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借款本金430000元,利息102100元,本息共计532100元;案件受理费4550元、执行费77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乔某某在横山县交通局有工程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乔某某在横山县交通局工程款收入65万元,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