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郭昌平与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昌平,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015号原告:郭昌平。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原告郭昌平诉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郭昌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昌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0元,减半收取102.50元由原告郭昌平负担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任先友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