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仁与被告张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仁,张玉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82民初1098号原告:张桂仁,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十间房乡方石砬子村5-1号委托代理人:刘汝锋,系法库县三面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君,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开原市李家台镇廖家沟村1组194号原告张桂仁与被告张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汝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8日,被告张玉君向原告张桂仁借款30000元,因欠款至今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被告张玉君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张桂仁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及数额,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8日,被告张玉君向原告张桂仁借款3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张玉君给原告张桂仁出具欠条一张。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张玉君向原告张桂仁借款的事实属实,被告应及时给付欠款。双方没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还款,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与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借款时间较长,应承担相应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桂仁欠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张玉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宏忠审判员 张建伟审判员 佟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