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1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正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正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003号原告:陈某某,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民,经理。被告:信正伟,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正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