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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立松与刘连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松,刘连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2执331号申请人:张立松,男,1987年3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茄子河区新东方家园小区A区9号楼5单元602室。被执行人:刘连志,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金沙新区如意家园小区32号楼4单元102室。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02民初5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黑0902执3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世涛执行员 :杜俊峰执行员 : 吴 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