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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5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蔡国建与南通纪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建,南通纪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644号原告:蔡国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纪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工业集中区(孙家桥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孙红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巍,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国建与被告南通纪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蔡国建因与被告南通纪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全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