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5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蔡国建与南通纪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建,南通纪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644号原告:蔡国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明,南通市通州区兴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纪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工业集中区(孙家桥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孙红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巍,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国建与被告南通纪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蔡国建因与被告南通纪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全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