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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更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田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2432号罪犯田野,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4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0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4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田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田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田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履行依据,依法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