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岳阳楼区多伦多茶餐厅与刘凤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凤华,岳阳楼区多伦多茶餐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民终1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燕,系刘凤华表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楼区多伦多茶餐厅,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市场二楼。经营者:黄贵富。上诉人刘凤华因与被上诉人岳阳楼区多伦多茶餐厅(以下简称多伦多茶餐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凤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燕,被上诉人多伦多茶餐厅的经营者黄贵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凤华上诉请求:多伦多茶餐厅向刘凤华支付双倍工资4485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刘凤华在终止劳动关系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以刘凤华进入多伦多茶餐厅处工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多伦多茶餐厅辩称:1、刘凤华上班期间经常打瞌睡,才调整工作岗位,后因刘凤华不同意调岗才退出,双方的账目已结清。2、多伦多茶餐厅先后经历了股东的转让,原有的纠纷不应由现有的股东负责;3、刘凤华是多伦多茶餐厅的股东,其参与了分红,刘凤华应得的补偿款也应在分红款中予以抵减。多伦多茶餐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岳楼劳仲案字(2015)第80号仲裁裁决;2、不支付刘凤华的经济补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凤华经多伦多茶餐厅原经营者李新田介绍,于2013年9月2日进入多伦多茶餐厅从事吧台茶水工作,每月工资1724元。2015年11月,多伦多茶餐厅以营业额下降,需要减少员工为由,找刘凤华谈话,要求刘凤华退出吧台工作,调任服务员,工资不变。刘凤华起初不同意调换工作岗位,后经李新田谈话,刘凤华在多伦多茶餐厅财务处领取了半个月工资600元及额外工资400元后离职。2015年12月,刘凤华以多伦多茶餐厅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岳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多伦多茶餐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赔偿失业损失金及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岳阳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岳楼劳仲案字[2015]第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310元(1724元×2.5个月);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损失6000元(1250元×80%×6个月)。刘凤华、多伦多茶餐厅不服仲裁裁决,分别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刘凤华、多伦多茶餐厅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对刘凤华进入多伦多茶餐厅处工作的时间及离职的时间均无异议,且双方约定了每月工资标准,并按月发放了多伦多茶餐厅的工资,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多伦多茶餐厅主张刘凤华系多伦多茶餐厅的股东,而不是员工身份,但从多伦多茶餐厅提供的工商登记显示,多伦多茶餐厅系个体工商户,而非股份制企业,且即使是公司股东,刘凤华在多伦多茶餐厅处仍长期从事吧台茶水工作,领取固定劳动报酬,亦应当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关于双方争议的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庭审调查,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刘凤华要求多伦多茶餐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多伦多茶餐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刘凤华经济补偿金。刘凤华自2013年9月2日起在多伦多茶餐厅处工作,至2015年11月15日离职,经济补偿金期限为2.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的规定,多伦多茶餐厅认可刘凤华的月平均工资为1724元,即经济补偿金为4310元。多伦多茶餐厅主张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案中,多伦多茶餐厅属于个体工商户,是《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应当为多伦多茶餐厅缴纳失业保险费。因多伦多茶餐厅未为刘凤华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刘凤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多伦多茶餐厅应当承当刘凤华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依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及第十条“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参照岳阳市2015年最低工资1250元/月的标准,多伦多茶餐厅应当支付刘凤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000元(1250元/月×80%×6月)。关于双方争议的是否应当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对刘凤华要求多伦多茶餐厅为其补缴2007年至今的社会保险的主张,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多伦多茶餐厅没有为刘凤华缴纳或者降低标准缴纳保险费,刘凤华应当向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反映,由劳动监察执法部门予以解决,此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保险费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关于双方争议的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刘凤华以多伦多茶餐厅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违法终止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多伦多茶餐厅支付刘凤华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刘凤华2013年9月进入多伦多茶餐厅处工作,其对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是明知的,刘凤华的请求以超过仲裁时效,且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对于刘凤华要求多伦多茶餐厅支付双倍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岳阳楼区多伦多茶餐厅支付刘凤华经济补偿金4310元;二、由岳阳楼区多伦多茶餐厅支付刘凤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000元;三、驳回刘凤华刘凤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二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属同一事实,刘凤华与多伦多茶餐厅均不服劳动仲裁的同一裁决,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已判决多伦多茶餐厅向刘凤华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失业保险金损失。故多伦多茶餐厅作为原告提起的不支付刘凤华经济补偿金及失业保险金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岳阳楼区多伦多茶餐厅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铁霞审判员 许 进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荣晴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