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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浏阳市沙市镇泉通钻井队与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沙市镇泉通钻井队,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031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沙市镇泉通钻井队,住所地浏阳市沙市镇河背社区新元组027号。经营者戴蒸蒸,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联丰路398号利海世纪绿洲花园会所四楼。法定代表人冯隆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4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935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519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