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6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范贤红与潘龙、杨婷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贤红,潘龙,杨婷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6138号原告:范贤红,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辉,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龙,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区。被告:杨婷婷,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负责人:于璇,总经理。原告范贤红与被告潘龙、杨婷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范贤红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贤红撤诉。审判员 史夏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雅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