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李丹清、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中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李丹清,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中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73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邵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龙,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清,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滑葳,职员。第三人:郭中庆,男,满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丹清、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郭中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