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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李丹清、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中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李丹清,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中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73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邵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龙,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清,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滑葳,职员。第三人:郭中庆,男,满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丹清、长春金柏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郭中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