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润根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润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刑初59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润根,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润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润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润根于2015年9月21日21时许,醉酒且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粤J×××××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圩往睦洲医院方向行驶,行至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长安街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谭润根的血液酒精浓度定量检测为195.78mg/100ml。2015年10月13日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江新公交认字(2015)第007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谭润根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润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资料及被告人谭润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润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润根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能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谭润根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能积极预缴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润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梁景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碧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