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郭南方、宋玉荣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南方,宋玉荣,郭某1,郭某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赵国胜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1553号原告郭南方,男,汉族,1964年7月17日出生,住武陟县,系郭海更父亲。原告宋玉荣,女,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住武陟县,系郭海更母亲。原告郭某1。法定代理人宋文平,系其母亲。原告郭某2。法定代理人宋文平,系其母亲。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翟福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倩,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陟县朝阳二路中段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3671684589R。法定代表人贾胜利,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湘毅,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国胜,男,汉族,1952年7月17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郭南方、宋玉荣、郭某1、郭某2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下称保险营销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下称保险分公司)、第三人赵国胜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撤回了对被告保险分公司、第三人赵国胜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之后,四原告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保险营销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四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南方、宋玉荣、郭某1、郭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