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晓敏与夏志成、何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敏,夏志成,何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1697号原告张晓敏,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夏志成,男,1984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被告何丽珍,女,1988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晓敏与被告夏志成、何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受理后,被告夏志成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原告张晓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敏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张晓敏负担。审 判 员 张小鸿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月代理书记员 曾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