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万胜、曹洋、徐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万胜,曹洋,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994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被执行人陈万胜,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曹洋,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涛,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万胜、曹洋、徐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经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豫0611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