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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桂兰与邓全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兰,邓全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7民初2341号原告:刘桂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树军。被���:邓全运。原告刘桂兰与被告邓全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兰的委托代理人马树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全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桂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邓全运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8月31日以做生意周转款为由,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被告邓全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31日,被告邓全运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月利率1%。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全运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刘桂兰借款10000元及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息,自2014年8月31日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邓全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随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