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6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潘某、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潘某,王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447号原告刘某,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代理人杨铁,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王某,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代理人张俊,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沅陵县。原告刘某诉被告潘某、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刘某以两被告系独立的经营户,且已与被告王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潘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审 判 长 卿 斌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