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3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淑珍与张礼华、福建加华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礼华,福建加华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张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礼华,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加华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旧县乡府前街6号。法定代表人:张礼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芳,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进金,福建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珍,女,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代理人:朱国明,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礼华及上诉人福建加华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商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礼华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张礼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陈 旻 尔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