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茂生与许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生,许本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4民初494号原告:王茂生,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许本龙,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原告王茂生与被告许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茂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茂生负担。审判员 方成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