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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茂生与许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生,许本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4民初494号原告:王茂生,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许本龙,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原告王茂生与被告许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王茂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茂生负担。审判员  方成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