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4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曾某与平远县盛世富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某,平远县盛世富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7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某。法定代理人:刘秀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远县盛世富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平远县。法定代表人:陈富东,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曾某因与被申请人平远县盛世富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港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某申请再审称:(一)富港公司隐瞒房屋面积实情,涉嫌欺诈。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约定按套销售,但亦记载涉案房屋面积为188.28平方米,误导了曾某,使曾某误以为此为房屋实有面积,但实际上面积只有178.9平方米,少了9.38平方米。(二)富港公司违反商品房销售相关规定,所提供的购房合同未附房屋面积平面图,使曾某无法确切了解房屋真实情况。(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尤其是对格式合同理解正确,二审法院则对原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故意回避。(四)曾某实地勘察涉案房屋不能作为其败诉的理由,商品房的面积、结构等是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实地勘察认定后才发放房产证的,买方简单查看涉案房屋并不因此负有责任。(五)富港公司开发的优山美地项目,由于涉嫌欺诈,已引发群诉案件和媒体关注,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目前,就商品房面积短缺问题,富港公司与相关业主陆续签订了退赔协议。据此,曾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曾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3-05-579)复印件。2、富港公司与林志灵、张双华于2016年6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富港公司向林志灵、张双华退还面积差异房款13670元及税金252元。3、《梅州日报》2016年4月27日载有《优山美地业主买到“缩水房”?》一文的版面复印件,其中载有律师观点:面积误差比超3%,业主有权退房。本院认为,根据曾某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申请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是富港公司应否向曾某退还涉案房屋面积差购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和《补充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属现房,按套出售,不作任何面积差异退补,且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面积差处理条款。该约定具体明确,不会导致任何理解上的歧义。上述合同虽系富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但该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二审法院认定其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房屋面积差问题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才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富港公司无须向曾某退还房屋面积差购房款,具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曾某申请再审提交的富港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系该合同签约主体自行协商的结果,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由于曾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再询问当事人。综上,曾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贾 密审判员 余洪春审判员 黄秋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贤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