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168号罪犯张超,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华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了(2012)嫩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0月24日入监服刑。2015年1月28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超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七日。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