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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郑小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郑小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325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牟钇丞,该行员工。被告:郑小贤,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现关押于浙江省金华监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郑小贤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郑小贤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535.37元、利息6506.24元、费用5509.78元及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牟钇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小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9月23日,被告郑小贤向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了丰收贷记卡,双方签订了一份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郑小贤已知悉并理解《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的内容,自愿申领丰收贷记卡;申领人应承担因丰收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费用、超限费、追索费等);发卡机构对丰收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对申领人消费交易,发卡机构给予最长不超过56天的免息还款期;申领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额还款方式,选择全额还款方式还款时可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但未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滞纳金;申领人因交易或未还款额超过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时,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申领人应按交易金额支付透支利息,对超过授信额度的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超限费;申领人使用授信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部分,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须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等内容。合约签订后,被告向原告领取了丰收贷记卡,并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截至2016年8月25日,其使用的信用卡产生透支款本金为29535.37元、利息6506.24元、费用5509.78元,合计41551.39元。该款被告郑小贤至今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小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截止2016年8月25日前的透支款41551.39元(其中本金29535.37元、利息6506.24元、费用5509.78元),及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中的约定计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被告郑小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