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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10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10205号起诉人: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法定代表人:李章炳起诉人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云南锦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款(运费)人民币6792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运输工程款利息及人民币81504元(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679200元年利息6%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提交的《土石方运输合同》确定双方的争议为属于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云南省高级法院云高法[2014]88号《关于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运输合同纠纷由指定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南威旗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案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