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2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庞国权与秦治权、拓飞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国权,秦治权,拓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国权,男。被执行人秦治权,客运办职工。被执行人拓飞飞,女,系秦治权妻子。本院于审理中作出(2015)榆民保字第000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秦治权在***行处的账号。现因需给申请执行人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秦治权在***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处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