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7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高计臣、柴立宗与陈玉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计臣,柴立宗,陈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7号之一申请人高计臣。申请人柴立宗。被申请人陈玉龙。本院在执行高计臣、柴立宗与陈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陈玉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振寅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博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