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民初18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冠世安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冠世安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8220号原告深圳市冠世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鹤州恒丰工业城B17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45395C。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西南侧阳光海湾花园第3栋2层C222、C223(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3414413-4。负责人黄艳阳。上列原告深圳市冠世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冠世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226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轶男人民陪审员  陈洁珊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