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赵建民与王素红、李永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民,王素红,李永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657号原告赵建民,男,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王素红,女,197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李永贵,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民诉被告王素红、李永贵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赵建民承担。审判员 徐纪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家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