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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赵建民与王素红、李永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民,王素红,李永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3657号原告赵建民,男,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王素红,女,197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李永贵,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民诉被告王素红、李永贵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赵建民承担。审判员  徐纪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家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