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4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801号原告:解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解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芳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芳代理审判员 李 彪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6)皖1204民初180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