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朝斌与林金聪、林佳钧、邱明明、陈爱兰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朝斌,邱明明,林金聪,陈爱兰,林佳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778号申请执行人:林朝斌,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邱明明,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林金聪,男,194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陈爱兰,女,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林佳钧,男,199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朝斌与被执行人邱明明、林金聪、陈爱兰、林佳钧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邱明明、林金聪、陈爱兰、林佳钧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邱明明、林金聪、陈爱兰、林佳钧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邱明明、林金聪、陈爱兰、林佳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朝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邱明明、林金聪、陈爱兰、林佳钧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明明、林金聪、陈爱兰、林佳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7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朝斌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