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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曹凤香与盘锦市双台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凤香,盘锦市双台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曹凤香。被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法定代表人:冯永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负责人:张小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凤香执行款、诉讼费、执行费,合计(已给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