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湛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33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3民初333号原告:湛某,住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徐某甲,住广州市增城区。原告湛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湛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小孩徐某丙,后更名为徐某乙。婚后夫妻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且被告对小孩及原告不负责,无家庭责任心。原、被告于2010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徐某乙(曾用名徐某丙)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下半年自行相识,同年底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乙(曾用名徐某丙),小孩现随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婚后,由于原、被告缺少沟通,又未建立好夫妻感情,双方会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并于2010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现在东莞从事美容行业,月工资收入为3000元,被告因打架伤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对原告做调解好和工作无效,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和好,坚持要离婚。对于小孩抚养问题,原告认为小孩由其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但小孩一直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本庭经征询被告父母徐某丁、李某的意见,同意小孩徐某乙暂时跟随他们生活,由原告从2016年11月15日起每月支付800元小孩抚养费。原告无意见,并同意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个小孩。婚后初时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双方缺少沟通,造成夫妻感情日趋淡薄,双方从2010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且被告因触犯刑法在监狱服刑,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对原告做调解和好工作未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不同意和好,从中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小孩的抚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考虑到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和教育,小孩由原告抚养为宜。对于小孩抚养费,原告同意由其承担抚养费,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小孩一直随被告的父母生活,经征询被告父母意见,同意小孩徐某乙暂时跟随他们生活,并同意原告从2016年11月15日起每月支付800元小孩抚养费,原告无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案件受理费,原告同意由其本人承担,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及举证,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湛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二、婚生小孩徐**(曾用名徐**,男,2006年10月17日出生)由原告湛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婚生小孩徐**暂时跟随被告徐某甲的父母生活,原告湛某从2016年11月15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该抚养费的支付从2016年11月15日开始支付为当月抚养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湛某已预交),由原告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潘秀麟人民陪审员 陈虹宇人民陪审员 黄浩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敏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