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6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隽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286号罪犯周隽,男,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建水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四日作出(2008)红某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5044.67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1444号刑事判决,撤销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红某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周隽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2009年2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周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隽现刑罚执行已达7年9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二次,2014年6月6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6月5日止。罪犯周隽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4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33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