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4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兴与李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李佳,河北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民初4349号原告:王兴,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集,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男,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河北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原告王兴与被告李佳,第三人河北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亚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集,被告李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杨胜男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链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经济损失10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居间费用损失4725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高尔夫路北侧意华田园都市24-462号房屋,房屋总价款150万元,定金3万元,原告拟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8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万元并向第三人支付居间服务费47250元。2016年6月29日第三人通知被告7月1日办理银行面签,但被告提出增加购房款10万元,否则不予配合办理银行贷款事宜。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李佳辩称,被告从未要求增加购房款并以此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贷款,原告未按约向被告支付首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因系原告违约,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2日,原告王兴与被告李佳在第三人链家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高尔夫路北侧意华田园都市24-462室房屋。房屋总价款15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3万元,面签当日支付第一笔首付款65万元(含定金,资金监管方式支付),面签当日双方共同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以上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是否要求原告增加房款数额的问题,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申请链家公司经手人郭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证实因被告欲购其他房屋,无法支付首付款损失10万元,故要求原告增加房款10万元,否则不予配合办理评估手续。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不为法律所禁止,本院照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要求原告增加给付房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证人郭某的证言可以认定被告违约的事实,因此原告关于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10万元,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居间服务费47250元,其中的居间代理费33000元因居间方已促成双方买卖合同的签订理应收取,应由违约方即被告负担,但其余过户服务费、贷款服务费及评估费等,因未实际发生,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兴与被告李佳于2016年5月22日就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西侧、高尔夫路北侧意华田园都市24-462室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李佳双倍返还原告王兴购房定金共计6万元,并给付原告王兴居间代理费3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王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原告王兴负担1293元(已预交),被告李佳负担10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