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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宋长勇与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长勇,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宋长勇。被执行人: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林。申请执行人宋长勇与被执行人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长勇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长勇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宋长勇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80000元从2013年1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依利率24%计算);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14元。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林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宋长勇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