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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韦秋英、忻城县古蓬镇古蓬砖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秋英,忻城县古蓬镇古蓬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韦秋英,女,1977年10月20日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被执行人忻城县古蓬镇古蓬砖厂,地址:忻城县古蓬镇古蓬社区。法定代表人:黄叁,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梁彩荣与被执行人忻城县古蓬镇古蓬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民终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6642.78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向本院交来全部案件款166642.7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本院应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已主动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交清案件款,此款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民终6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志山审 判 员  樊宗瓒代理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