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罗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梁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梁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1840号原告罗某。法定代理人罗哲贵,系罗某父亲。委托代理人肖高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晓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被告梁海,男委托代理人黄恒瑞,广西桂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梁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梁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梁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徐正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郭欣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