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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3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411号申请执行移送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金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刑初60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金伟诈骗罪一案,执行标的113471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34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李永华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