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3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411号申请执行移送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金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刑初60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金伟诈骗罪一案,执行标的113471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34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李永华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