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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志宏刑事罚金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767号被执行人李志宏,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志宏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志宏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该院未函复。2016年10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志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惠东执行员  陈华鸿执行员  孙 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