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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8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吴建彬与郑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彬,郑培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856号原告:吴建彬,男,1982年4月7日出生。被告:郑培龙,男,1986年2月5日出生。原告吴建彬与被告郑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建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熹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