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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辖终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婷、刘旭等与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杨婷,刘旭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道160号。法定代表人:楼超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旭。上诉人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婷、刘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57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运公司以同意原审裁定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管辖异议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华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代理审判员  刘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