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阳与闫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闫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777号原告李阳被告闫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与被告闫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原告李阳负担。审 判 长 李振东代理审判员 刘薛永人民陪审员 刘青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士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