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5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麦豪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全界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麦豪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全界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527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麦豪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全界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XXX号XXX层XXX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91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界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46,916.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