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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3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刘忠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军,刘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360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忠智,男,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王志军与刘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银川市银行管理系统、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38000元后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下落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下落后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小  多审判员 张  怀  智审判员 弥  天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向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