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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吴满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满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92刑初481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满群(绰号“满满”),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租住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9月3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14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被告人吴满群被控贩卖毒品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3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6)52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满群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满群指使XX(已判处刑罚)在本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A区六栋1单元楼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双方交易完成后,XX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从XX处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从王某处查获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经鉴定,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共计净重0.4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满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及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指认照片,毒品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满群的供述及其基本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满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满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满群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满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俞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凤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