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民初7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刘凌与沈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凌,沈叶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民初7541号原告刘凌,女,1976年2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史彩菊,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叶,女,1985年1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凌诉被告沈叶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