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蒙世俊与蔡永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世俊,蔡永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1841号原告蒙世俊,男,汉族,1957年5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付城,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永平,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王耀忠,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蒙世俊诉被告蔡永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世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