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荣连与赵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连,赵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王荣连。被执行人赵克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连与被执行人赵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无法查找,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永光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筱楠 微信公众号“”